蘇州中院 市稅務局 | 破產涉稅問題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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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蘇州市稅務局
破產涉稅問題會議紀要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關于建立蘇州市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的意見》文件要求,加強破產處置過程中涉稅問題的協調解決,有效提升破產處置質量和效率,服務優化區域營商環境,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經共同研究,形成以下會議紀要。
一、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稅務機關,告知申報稅(費)債權相關事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依法申報稅(費)等債權。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可以書面通知市稅務局,市稅務局應當協助確定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二、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處理破產清算過程中各項涉稅事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企業依法應繳納的稅(費),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破產企業如有稽查、風險應對未結案或者發票相關協查、核查未完成的,破產管理人應先配合稅務機關完成相關調查。
三、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由破產管理人補辦納稅申報。對破產企業發生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解除破產企業非正常戶認定。解除非正常戶認定后破產企業申領發票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
四、由于破產案件中資產處置等需要,為臨時提高增值稅發票開具限額,人民法院向稅務機關出具《破產清算發票使用協作函》,提出臨時提高增值稅發票開具限額的需求,稅務機關據此進行提高增值稅發票開具限額的操作,在《破產清算發票使用協作函》指定事項辦結后,破產管理人應主動聯系稅務機關,恢復原限額。
五、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認為破產企業符合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由稅務機關按規定做好政策落實。對于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由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政策規定予以退稅。
六、破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的輔導與溝通,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應配合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協助開展工作。由于資料不全或其他原因無法全面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供相應證據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稅務機關對于經審核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的,及時告知其理由。
七、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應依法就破產企業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并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八、破產企業處置不動產的,因特殊情況買受人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憑不動產交易中買賣雙方繳稅憑證、相關司法文書申請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
九、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應依照《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欠繳稅(費)、滯納金、欠繳的稅收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
十、破產重整企業重整計劃草案經人民法院裁定通過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規定,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十一、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發現破產企業涉嫌未足額申報納稅,確有偷稅漏稅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和主管稅務機關,并由稅務機關依法對破產企業進行稅務檢查。
十二、破產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財務核算和辦稅能力的專業人員核算應納稅款,對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稅收政策咨詢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為破產管理人提供稅收政策咨詢服務。
十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和稅務機關建立常態化的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現代信息手段,逐步實現信息共享的自動化、數字化。
十四、建立破產涉稅聯絡機制。蘇州中院和市稅務局,按需召開破產涉稅專題協調會,研究解決破產涉稅共性問題。
各市、區稅務局法制部門負責破產涉稅問題的牽頭處理協調(各部門設專門聯絡人,名單定期更新交市中院民五庭)。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